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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全球销售 条款& 与条件

 

本公司针对产品销售的一般销售条款与条件如下:

 

1.   管辖条款. 以下一般销售条款与条件旨在对 Hexion Inc.(“瀚森”)及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股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统称“本公司”)的产品和/或服务(统称“产品”)的销售进行管理。 本公司同意销售产品的明确条件是买方接受以下一般销售条款与条件,同时,本公司明确拒绝接受买方采购订单或其他文件中任何与以下一般销售条款与条件不符、并且未经本公司适当授权的代表书面签字表示明确同意的条款与条件。

 

2.    价格调整. 本公司可能随时并不定时地修改任何现行的价格、付款或货运条款。每个订单的履行价格、付款或货运条款应为本公司在产品装运时制定的条款。

 

3.   税费. 买方须支付因销售、使用或交付产品而产生的任何税费或其他政府收费,例如(但不限于)销售税、使用税、商品服务税、零售商开业许可税、总收入税、增值税和运输税。

 

4.   发货. 买方应向本公司提供合理的书面订购和发货日期通知。

 

5.   重量. 除非被证明有误,否则应以本公司提供的重量和/或计量值为准。

 

6.   集装箱. 如果装运要求使用可回收集装箱或运送斗,此类集装箱和运送斗应始终归本公司所有,并须在订购需装运的货物时按照本公司要求的金额缴纳保证金。此类集装箱和运送斗须在装运之日起六十(60)天内完好无损地归还,同时需支付运费。本公司将在集装箱或运送斗归还时退还保证金。

 

7.   运输设备. 如果使用卡车送货,买方须在送达之后的两(2)小时内卸货并将本公司提供的运输设备归还给承运商;如果使用有轨车送货,则需在送达之后的七(7)天内归还运输设备。买方需支付使用此设备产生的任何滞期费或滞留费。

 

8.   承运商和路线. 如果货运条款规定由本公司支付运费,则应由本公司选择承运商和安排送货路线。

 

9.   所有权和损失风险. 无论发票/回执中有何货运条款规定,产品的所有权和损失风险均在本公司在装运点向承运商交付产品时转交给买方。

 

10.   付款与信贷. 本公司不定期制定支付条款。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一项或多项货款,则除了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之外,本公司 有权:(a) 暂停或取消未来的产品交付;或 (b) 在未来交付产品时要求现金付款。如果本公司对买方的支付能力不满意,则可能在继续交付更多产品之前要求现金付款或提供令本公司满意的担保。

 

11.   产品适用性. 确定产品是否适合买方和其他方所期望的用途与应用完全是买方的责任。除非使用的产品不符合本公司的规范要求,而买方或其他方在使用产品之前并不知情,且通过测试或其他方法并未发现此类不符性,买方应承担因使用产品而导致的所有风险及责任(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与其他材料结合使用)。本公司针对产品使用或应用所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推荐均确认可靠,但由于买方与其他方的使用和应用条件不在本公司的控制范围内,本公司不对其使用结果提供担保或保证。

 

12.   担保与免责声明。本公司不对产品或其适销性、或对于任何用途的适用性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以下情况例外:(a) 产品应符合本公司的 规格要求;(b) 本公司应向买方提供有效的所有权,且所交付的产品不受任何合法的留置权或债权制约;(c) 产品不得侵犯任何有效的美国专利权。但本公司不担保对产品的使用或由此制造的商品(无论单独使用或与其他材料结合使用)不会侵犯任何美国专利权。

 

13.   索赔期。 买方在收到每一批货物之后,应当立即进行检验。 须在收到与索赔相关的交付产品之后的三十(30)天内提交索赔要求;如果未交付产品,则须在预定交付日期之后的三十(30)天内提交索赔要求。如果买方未在适用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任何书面索赔通知,即构成绝对和无条件的索赔弃权。在任何情况下,买方均不得在迟于诉因出现一年后根据本合同发起任何诉讼程序。

 

14.   责任限制条款。 买方的唯一补救仅限于损失赔偿,而且任何索赔金额均不得超过索赔产品买价,无论索赔是针对已交付产品或未交付产品,或是基于合同条款、违反保证、疏忽或其他原因,均无例外。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买方索赔是基于合同条款、违反保证、疏忽或其他原因,本公司均不对意外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5.   产品特性。 买方应对产品特性有所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于买方持有、处理、加工或使用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970 年美国职业安全 & 健康法案》或其他国家指导方针,以及据其颁布的法规和标准。在不影响前述条款通用性的前提下,买方同意遵循良好产品管理实践对产品进行处理,并根据本公司在材料安全数据表上注明的产品特性或风险,相应执行安全操作指南。

 

16.   一般赔偿协议。 对于买方或其他方因持有、处理、加工或使用产品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负债、律师 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买方员工受伤或死亡相关费用),买方应保护、赔偿并使本公司免受损害,除非导致此类索赔、负债、律师费、成本和费用的唯一原因是对产品的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要求,而买方或其他方未在使用产品之前得知以及通过测试或其他方法发现此类不符合性。本公司可能会 参与对任何此类索赔的抗辩,以进一步维护自身利益。

 

17.   固态产品赔偿协议。  本公司的固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粉末和鳞片树脂产品)可能具备可燃性,并可能在特定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在细微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和/或堆积于表面的情况下)产生火灾或爆炸风险。  买方应遵守所有适用于买方持有、处理和使用所有固态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消防协会标准 654 以及其他国家指导方针;对于买方或其他方因持有、处理、加工或使用产品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负债、律师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买方的员工受伤或死亡相关费用),买方应保护、赔偿并使本公司免受损害。 此项赔偿协议附加于前述第 16 部分中的一般赔偿协议。

 

18.   免责条款。 在下列情形下, 本公司或买方均不对任何或所有产品的交付延迟、无法交付或接受交付承担责任或义务: 不可抗力;火灾;水灾;禁运;爆炸;事故;机械或设备故障;燃料、电力、原材料、设备、运输或产品本身短缺或无法在不使用诉讼手段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价格或通过正常来源取得;切实遵守任何政府机构制定的任何法律、法规、标准、命令、规则或建议;罢工或劳资纠纷(无论对本公司还是买方,均不得要求在有违其最佳判断的情况下解决任何劳工问题);任何超出本公司或买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或情况;或任何其他导致无法实现产品(或任何用于产品或与其生产相关的材料)的生产、运输或交付的原因或情况(不论是否类同于前述原因或情况),并应根据由于任何此类原因或情况而无法交付的产品数量相应减少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无义务从本协议指定的装运点以外的任何工厂或场所购买或运送产品,以填补由于任何此类原因或情况而无法交付的产品数量。

 

19.   通知/分配条款。  完全或部分免责的一方应以合理的速度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 假若本公司由于任何原因或情况而免于承担责任,本公司有权使用其可用的生产和或/供应能力来充分满足包括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在内的自身需求,并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将任何剩余的生产和或/供应能力分配给其客户(包括未签订合同的客户)。对于任何因此而导致未能履行本合同的后果,买方在此免除本公司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0.   弃权条款。  任何一方放弃对任何违反本协议所含条款与条件的行为追究责任不应构成放弃对任何违反相同的或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的后续行为追究责任。本协议所含的任何内容不应在买方违反本协议所含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时限制本公司可获得的赔偿。

 

21.   完整合同。  除了在买方’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提交订单的情况下,这些一般销售条款与条件构成了各方之间有关产品购销的完整协议与谅解。使用不同于或附加于这些一般销售条款与条件的采购订单、回执、验收表格或其他表格不应影响在此做出的任何修改。

 

22.   不可转让条款。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23.   管辖法。 本合同受美国俄亥俄州法律的管辖并据此解释,任何与其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条款均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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